一、2022征用林地补偿标准文件?
赔偿标准共分12条。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 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
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
10、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
11、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
12、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二、养猪怎么补偿
养猪怎么补偿:
养猪业是农业中一个重要的分支,也是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撑。然而,养猪业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风险。养殖户在遭受疾病、自然灾害以及市场价格波动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时,需要寻求适当的补偿措施,以保障养猪业的可持续发展。
补偿措施主要分为政府补偿、保险补偿和合作社补偿等。其中,政府补偿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政府补偿:
政府补偿是指政府因特定原因导致养猪户经济损失,通过一定方式向养殖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政府补偿的对象通常是受到疾病、灾害等因素影响的养殖户。
政府补偿的具体方式包括:
- 直接补偿:政府根据养殖户的实际损失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通过财政拨款、救助金等形式发放。
- 税收减免:政府可以对养殖户的税收进行减免,减轻其负担。
- 利益补偿:政府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指导、养殖技术培训等方式来帮助养殖户提高养殖效益,从而间接进行补偿。
政府补偿对于养殖户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政府补偿可以减轻养殖户的经济压力,帮助其渡过难关。另一方面,政府补偿可以提高养殖户的投入积极性,增强其对养殖业的信心。
保险补偿:
保险补偿是指养殖户购买养猪保险,当遭受一定风险导致经济损失时,可以依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养猪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 生猪疫病保险:针对生猪遭受疾病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的情况,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 天灾保险:针对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导致养猪损失的情况,提供经济赔偿。
- 价格保险:针对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经济损失的情况,提供经济赔偿。
保险补偿相比政府补偿更加个体化和灵活,养殖户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种类和保额,增加风险分担的几率。购买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方式,有助于提升养殖户的抗风险能力。
合作社补偿:
合作社补偿是指养殖户与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在受到损失时由合作社给予一定补偿。
合作社补偿的方式包括:
- 利润分成:合作社与养殖户签订利润分成协议,养殖户在获得利润时,合作社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 技术支持:合作社可以提供养殖技术指导、养殖设备等支持,帮助养殖户提高养殖效益,从而间接进行补偿。
- 风险分担:合作社与养殖户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在经济损失时,合作社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
合作社补偿可以有效提高养殖户的整体利益水平,促进养殖业的共同发展。
总结:
养猪业充满着各种风险和挑战,养殖户在面对这些不可控因素时,需要寻求适当的补偿措施。
政府补偿是最常见的一种补偿方式,通过直接补偿、税收减免和利益补偿等方式对受损的养殖户进行经济援助。
保险补偿是一种个体化和灵活的方式,养殖户可以通过购买养猪保险来分担风险,遭受损失时可以获得经济赔偿。
合作社补偿是养殖户与合作社之间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养殖户在获得利润时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无论是政府补偿、保险补偿还是合作社补偿,它们都对于养殖户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养殖户应对风险,保障养猪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贵州省青苗补偿标准文件?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农民怎么申请养猪?
农民养猪不用申请,愿意养就可以养的,农民就是靠养猪生活的
五、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文件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文件的意义和影响
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生态效益而划定的特定区域,旨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提高,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而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文件的出台,对于推动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补偿标准文件的作用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工作,包括土地划定、林木种植、生态修复等。而补偿标准文件的制定,可以明确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政策和补偿标准,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补偿标准文件的出台,可以规范相关行为,保障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效果。
补偿标准文件可以明确以下方面的内容:
- 对于生态公益林建设者和管理者的补偿政策和标准。
- 对于因生态公益林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农民、村民等相关人员的补偿政策和标准。
- 对于生态公益林的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成本的补偿政策和标准。
- 对于生态公益林对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补偿政策和标准。
- 其他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相关的补偿政策和标准。
补偿标准文件的制定,能够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补偿标准文件的影响
补偿标准文件的制定对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具有积极的影响。
促进生态公益林的建设
制定补偿标准文件可以明确生态公益林建设者和管理者的权益和责任,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有明确补偿政策和标准的前提下,生态公益林建设者和管理者将更加愿意参与其中,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推动生态公益林的规模扩大和质量提升。
保障相关人员的利益
补偿标准文件还对于因生态公益林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农民、村民等相关人员的利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补偿政策和标准的明确可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因生态公益林建设而导致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补偿标准文件的制定可以明确生态公益林对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这将进一步提高人们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激发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到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中来。
推动乡村振兴战略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对于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补偿标准文件的制定可以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具体的措施和支持,推动乡村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补偿标准文件的挑战
虽然补偿标准文件的制定对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制定难度大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涉及到很多复杂的因素,如生态环境的复杂性、地区差异性等,因此制定补偿标准文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难度较大。
补偿标准与实际情况不符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生态公益林具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可能无法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导致补偿效果不佳。
监管和执行难度
补偿标准文件的监管和执行也是一个难题。如何确保各地区、各相关方在补偿标准文件的指导下依法执行,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监督体系。
结论
补偿标准文件的出台对于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明确补偿政策和标准,规范相关行为,推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然而,制定补偿标准文件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制定难度大、补偿标准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因此,在制定补偿标准文件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保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推动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乡村振兴的实现。
六、西安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文件
最近,很多人在咨询关于西安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文件的相关问题。作为一家致力于为读者提供有益信息的博客,我们决定撰写一篇长文来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1. 西安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文件简介
西安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文件是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文件从各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后所涉及的补偿标准,包括解除通知期、经济补偿金、工龄补偿金等等。
2. 解除通知期
根据西安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文件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应提前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通知期根据劳动合同的履行年限来确定。具体通知期限如下:
-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不少于3天。
- 试用期满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不少于30天。
- 劳动合同已经履行1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通知期不少于30天。
- 劳动合同已经履行1年以上不满3年的,通知期不少于60天。
- 劳动合同已经履行3年以上的,通知期不少于90天。
3. 经济补偿金
西安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文件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履行年限,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试用期满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已经履行1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已经履行1年以上不满3年的,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已经履行3年以上不满10年的,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已经履行10年以上的,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 工龄补偿金
根据西安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文件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还有权获得工龄补偿金。工龄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 劳动合同已经履行1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每满1年支付当年工资60%的工龄补偿金。
- 劳动合同已经履行5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支付当年工资80%的工龄补偿金。
5. 如何申请劳动合同补偿
如果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照西安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文件规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在申请时,劳动者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材料、个人身份证明、工资等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者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纠纷律师,获得更具体和有效的法律建议。
6. 结语
西安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文件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规,劳动者应了解并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有关于此方面的疑问或困惑,建议您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希望本篇文章能够解答您对西安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文件的问题,对您有所帮助。
七、宜宾退林还耕补偿标准文件?
1、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4、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6、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对象为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体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
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八、最新590号令补偿标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九、美国的乡下农民,可以养猪养鸭养鸡吗?
只要有块地方,啥不都能养。美国的农场主,大的有多少顷地皮,小的也有几百几千亩,恐龙也能养得挺舒坦。
他要是存心卖,或许还要个证件。他要是不卖,养着玩,也没人逼他们非打疫苗。
方圆几百里荒无人烟,别说养几百头猪,养几百个人只要掩护的好,照样没人发现。根本不怕扰民。
总之,可以养,还能挖个湖好好养。说实话,蛮爽的。
十、养牛比养猪赚钱,为什么农民不想养?
不一定啊,猪价涨得飞起的时候,一年顶几年,但牛肉价格一直相对稳定。
而且猪肉需求更大,销路不愁!
养牛周期长,圈养饲料贵,繁殖率低,不容易回本,青储也不是随时随地能买到,各种原因叠加都没有猪有优势!
我老家附近有很多养牛的。一般老人就养几头,主要放养。有一对年轻夫妻养了几十头,每年这个时候就杀牛卖肉,年初再处理一些小牛。平时也放养,因为靠近河滩和山坡,放场宽,秋季开始加饲料添膘。我次都是在武汉把一头牛分完了才下刀,一年就杀几头还可以,杀多了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