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

一、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法律依据

二、农业用房是什么意思?

是指开展农业产业活动所用的房屋的意思,农业用房用途广泛,形式多种多样,包含面广,比如从事农业生产所用的生产资料库房,育苗车间,农业大棚,蔬菜大棚,农机库房,办公室,农业生产员工宿舍等等,凡涉及农业产业经营的用房,都应该称之为农业用房

三、工业、农业用房产权分别是多少年?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四、农业设施管理用房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是指用于农业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护等用途的房屋。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相关问题。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建设标准不一、建设质量不高等。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建设的标准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建设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首先,建设单位应该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其次,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建设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建设质量符合标准。最后,建成后的农业设施管理用房应该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建设的关键问题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关键问题,需要引起重视。首先,建设单位应该选择正规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建设,避免使用劣质材料和不合格的施工人员。其次,建设过程中应该注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最后,建设完成后需要对建设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建设质量符合标准。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大。未来,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建设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设质量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智能化程度也将不断提高,为农业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结论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建设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引起重视。建设单位应该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设质量符合标准。未来,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建设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设质量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五、农业管理用房限制标准?

一般为耕地面积的7%以下,大型农场一般不超过10亩地。农业用地可以,基本农田需要以设施农用地的方式审批。卫星会定期扫描,未经审批的要罚款的。

六、农业设施管理用房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可以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需要严格控制。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四)规范设施农用地类型。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蔬菜种植、烟草种植和茶园、橡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

(五)农业设施建设要合理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六)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七)改进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不同类型设施农用地的规划安排、选址要求、使用周期,以及结束使用后恢复原状的保障措施。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标示牌,标明设施农用地用途、面积、责任人和备案序号,接受公众监督。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信息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防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

符合上述标准和要求的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其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需要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业项目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七、农业设施配套用房

农业设施配套用房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农业生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以下是农业设施配套用房的重要性的详细解释: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农业设施配套用房可以为农业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保温、通风、照明等。这些条件可以提高农作物的生长速度和产量,缩短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同时,农业设施配套用房还可以为农业生产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如喷雾器、灌溉设备等,这些设备可以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保护农作物

农业设施配套用房可以为农作物提供保护,使其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比如,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农业设施配套用房可以为农作物提供遮阳、防风、保温等功能,使其不受天气的影响。同时,在虫害、病害等方面,农业设施配套用房也可以为农作物提供必要的保护。

降低生产成本

农业设施配套用房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比如,农业设施配套用房可以为农作物提供必要的光照和温度,使其生长更加健康,从而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同时,农业设施配套用房还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减少劳动力的使用量,从而降低生产成本。

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农业设施配套用房可以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性。比如,在气候条件不利的情况下,农业设施配套用房可以为农作物提供必要的保护,从而降低因气候因素而导致的农业生产损失。同时,在水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农业设施配套用房可以通过灌溉设备等方式,为农作物提供必要的水源,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推动农业现代化

农业设施配套用房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农业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农业设施配套用房可以为农业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使农业生产更加现代化。

综上所述,农业设施配套用房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护农作物,降低生产成本,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并推动农业现代化。因此,在农业生产中,应该注重农业设施配套用房的建设和发展。

八、农业生产用房面积标准?

农业生产用房面积标准

  根据村民家庭人员和本村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确定:

  (一)1-2人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95平方米

  (二)3人及以上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三)原址改建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其中建筑

  占地面积根据具体地块的规划技术要求确定。

九、农业生产用房怎么批?

农业生产用房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国土资发27号文规定,除了农业附属的用地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凡来使用建筑材料硬化体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可以不办理手续。

十、农业设施用房面积规定?

一般为耕地面积的7%以下,大型农场一般不超过10亩地。农业用地可以,基本农田需要以设施农用地的方式审批。卫星会定期扫描,未经审批的要罚款的。

一、 明确审批范围和用地规模

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两大类,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和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标准依据省厅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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