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主体及地位?
上诉主体,又称上诉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由于上述主体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刑事诉讼法对他们的上诉权限作了不同的规定。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处于被告与原告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他们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赋予他们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法定代理人作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者,法律也赋予了他们独立的上诉权。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这就是说,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允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谣,是让他们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是否上诉,应由被告人自己决定。如果被告人不同意上诉,其辩护人或近亲属就无权提起上诉。对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当以被告人为上诉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上诉的内容,只限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刑事判决、裁定部分无权提出上诉,且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和执行。
二、上诉主体及其地位?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三、农业技术发展历程?
人类早期使用的生产工具从用火开始再会制作棍棒,同时还学会了把石斧、石锄等经过磨制的石器缚在木棍上(耒耜),用来开荒掘地,种植作物。
后来有些地方发明了简单的木犁和青铜农具,并用驯化了的牛、马等大牲畜作为役畜来牵引。
但主要的工具仍是取自自然界的木、石等材料,主要的动力也还是人的劳动。
它的突出成就就是对野生动植物的驯化,今天常见的主要作物和家畜大多在4000年以前已基本完成驯化过程。但由于生产技术水平低和不稳定,仍经常以采集、狩猎作为辅助手段。
四、发挥学生主体地位的名言?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走正直诚实的生活道路,必定会有一个问心无愧的归宿。
我们知道的东西是有限的,我们不知道的东西则是无穷的。
学,就像一只钻头,去开掘知识的深井。问,就像一把钥匙,去启开疑团的大门。
不读书的人,思想就会停止。
五、中国的主体地位是什么?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变革的推动者,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人民的衷心拥护和支持,人民主人翁精神的充分发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然取得胜利的不竭动力。要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人民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都要聚焦于、服务于、满足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党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将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将进一步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权力行使的过程成为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都是全国各族人民辛勤劳动、共同创造的结果。新的征程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加需要全体人民积极投身这一宏伟壮丽的事业。
六、具备行政主体地位的条件?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这一术语,并不存在于现行的任何一个法律文本当中,但却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从对它的界定看,其包括如下构成要件:
1、享有并行使公共行政权力
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以及一定组织通过其成员(自然人)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活动。必须在法律意义上给予这些活动以适当的分类、定性,才能决定适用不同的规则。以法律主体为参考对象,是其中的一种分类、定性方法。一般而言,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分别适用行政法规则和民法规则,他们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前者享有并行使公共行政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往往在权力者和权力行使对象之间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而且,由于行政组织亦有可能从事民事活动,如购买办公设备,所以,以是否享有和行使公共行政权力作为标准,也可以界分作为民事主体的行政组织和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组织。
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凡属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从而能够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人,即具有权利能力。享有权利能力的首先是自然人。但是,法律也可以将权利能力赋予自然人的联合体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意味着行政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和地位。
科层制的行政组织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采取层级和网状的结构,从中央到地方、从机关到每个具体的机构、从首长到最低职位的公务员,层层完成行政管理的职务。层级和网状结构是由行政管理任务的庞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只有把这些管理任务具体分解为若干个简单的任务,由每一个公职人员担任其中一个小范围内的活动,并且按照上下级的服从关系以及同一层级的分工合作关系,逐级融合成大规模的复杂活动,行政管理才可以得到有效的完成。
实践中,处于科层制中的每一个公务员、机构、机关都可能从外观表现上看从事着行政管理性质的活动。行政主体概念的存在,就是旨在从这样的一个层级、网状结构中,剥离出那些具有独立、完全权利能力的组织,使其对外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地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之责任。
3、在形式上是一定的组织
行政管理的相对一方多数情形下都是面对行使权力的具体个人,即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其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之工作人员,或者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之工作人员,或者直接接受委托从事管理行为的个人。
但是,这些个人行使公共行政权力有两种基本情况:其一,个人具有公务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身份;其二,个人具有接受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身份,或者直接接受委托的身份。无论哪种情况,个人都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管理权力的独立地位。在前一种情况中,个人都是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义作出管理决定,其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承担;在后一种情况中,个人都是以委托者的名义作出管理决定,其法律后果由委托者承担。因此,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必然是一定的组织,而排斥任何个人。
此外,行政主体是具有独立行政管理权利能力的一定组织,其并不限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和熟悉的行政机关,而且包括某些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非政府组织,即并不在行政机关系列之中、但却同样可以自己名义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社会组织。可见,行政主体概念之内涵,要大于行政机关概念之内涵。
七、休闲农业的地位?
休闲农业是利用农业景观资源和农业生产条件,发展观光、休闲、旅游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态。也是深度开发农业资源潜力,调整农业结构,改善农业环境,增加农民收入的新途径。在综合性的休闲农业区,游客不仅可观光、采果、体验农作、了解农民生活、享受乡土情趣,而且可住宿、度假、游乐。
休闲观光农业的功能有:生产功能、生态功能、生活功能、旅游功能、教育功能、辐射功能、增收功能,属于生产、生活、生态“三生”一体的多功能农业。
八、农业防治的地位?
农业防治(agricultural control):为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所采取的农业技术综合措施、调整和改善作物的生长环境,以增强作物对病、虫、草害的抵抗力,创造不利于病原物、害虫和杂草生长发育或传播的条件,以控制、避免或减轻病、虫、草的危害。
主要措施有选用抗病、虫品种,调整品种布局、选留健康种苗、轮作、深耕灭茬、调节播种期、合理施肥、及时灌溉排水、适度整枝打杈、搞好田园卫生和安全运输贮藏等。
农业防治如能同物理、化学防治等配合进行,可取得更好的效果。
九、我国农业的地位?
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基础,农业是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产业,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先行官。
农业为通过培育动植物生产食品及工业原料的产业。农业属于第一产业,研究农业的科学是农学。农业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获得的产品是动植物本身.我们把利用动物植物等生物的生长发育规律,通过人工培育来获得产品的各部门,统称为农业。
农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品。农业是人们利用动植物体的生活机能,把自然界的物质和能转化为人类需要的产品的生产部门。
扩展资料:
国家统计局24日发表的一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报告称,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带动下,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业增长方式加快转变,现代农业深入发展,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农村面貌加快改善,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粮食总产量突破55000万吨大关,达到57121万吨,比2002年增产11415万吨,增长25%。2004年至2011年粮食总产量实现连续八年增产,2007年至2011年粮食总产量连续5年超5亿吨,标志着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跃上新台阶。
同时,经济作物全面增产。2011年棉花产量659万吨,比2002年增产167万吨,增长34%。油料产量3307万吨,比2002年增产410万吨,增长14.1%。糖料产量12517万吨,增产2224万吨,增长21.6%。
蔬菜及食用菌产量67930万吨,增产15069万吨,增长28.5%。水果产量14083万吨,增产7131万吨,增长102.6%。
农民收入方面,报告指出,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千方百计拓宽增收渠道,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迅速。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比2002年增长1.8倍,年均实际增长8.1%。
农村民生方面,2011年末全国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里程达356.4万公里,比2002年增长了1.7倍,全国通公路的乡(镇)占全国乡(镇)总数的99.97%,通公路的建制村占全国建制村总数的99.38%。
农村改水累计受益人口达到89972万人;2011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为69.2%,比2002年提高20.5个百分点;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36.2平方米,比2002年增加9.7平方米,增长36.6%。
十、农业地位的古语?
“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以农为本,统治阶级认为农业是天下的根本,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中国古代农业是社会中最早出现的产业,它是随着社会分工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生产工具的进步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