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条例?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二、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防范要做到“三看”:
1、看回报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为诱饵。如果所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
2、看范围。要看是不是针对社会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如果是一对多就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
3、看资金流向。要看筹集资金为谁所用,如果是自己占用,就属于非法集资
三、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主题班会
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主题班会
非法集资活动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当前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为了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增强防范意识,提高群众的辨别能力,我们组织了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主题班会。
非法集资活动是指非法组织筹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承诺利息回报且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兑付或对投资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这类行为不仅有违法的性质,还会给投资者和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与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在主题班会上,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向参会人员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并提供相关应对措施,帮助大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为了让参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记忆所传达的信息,我们采用了丰富多彩的教学手段,如演讲、视频展示、案例分析和互动问答。
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
非法集资活动存在着巨大的危害性,不仅会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还会造成金融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化甚至破坏社会稳定。针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解析:
- 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非法集资往往通过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诱使他们将资金投入其中。然而,这些非法集资项目往往没有真实的盈利来源,甚至是一种传销或庞氏骗局,最终导致投资者的本金无法收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 破坏金融秩序。非法集资活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削弱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资金被吸走后,会导致市场上资金供给不足,影响正常的金融交易活动,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
- 社会矛盾激化。非法集资活动不仅让投资者遭受损失,还会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升级。一方面,被骗者对非法集资者及其组织抱有怨恨,可能会采取激烈行动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非法集资者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可能会以更加恶劣的手段继续进行违法活动。
- 危害社会稳定。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会引发社会动荡,严重的甚至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在一些案例中,非法集资活动的崩盘甚至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应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措施
针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我们向参会人员介绍了一些应对措施,帮助他们在投资和金融交易中提高辨别能力,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以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圈套。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建议:
- 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只有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才能够更好地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和安全性。参会人员应该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掌握基本的投资原理和金融常识。
- 审慎选择投资项目。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要谨慎,不要被高回报蒙蔽双眼。投资者应该对项目的背景、盈利模式、风险因素等进行全面评估,避免盲目投资。
- 多渠道获取信息。及时、准确的信息是避免非法集资的关键。参会人员应该利用各种信息渠道,了解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投资环境的认知。
- 监督合规机构的工作。在发现问题或遭受非法集资活动侵害时,应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配合相关机构的调查工作。只有通过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 加强法律意识。参会人员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如有需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本次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主题班会,参会人员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并掌握了一些应对措施。只有通过广泛宣传和加强群众教育,才能够不断提高社会大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辨别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的发生。
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防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
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置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
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
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五、2021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主题?
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
六、防范非法集资实施方案
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中,防范非法集资实施方案变得尤为重要。非法集资不仅威胁到个人的财产安全,也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造成潜在风险。因此,制定一套有效的防范非法集资实施方案是当务之急。
防范非法集资的背景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的增加,非法集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理财需求旺盛的人群,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和承诺,从而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然而,这些非法集资项目往往在一段时间后破产,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非法集资不仅单纯是经济问题,更是一种社会问题。它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伤害了投资者的权益,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此,防范非法集资已经成为国家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
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
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非法集资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投资者在寻求高回报的梦想时,往往陷入一些非法集资项目的陷阱。一旦项目破产,他们的辛苦积蓄将付之一炬,可能导致他们陷入经济困境。
其次,非法集资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发会导致金融市场风险敞口扩大,甚至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扰乱金融秩序。这会削弱投资者的信心,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非法集资还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回报,可能会利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投资者,导致社会信任危机的产生。在一些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采取非法手段维权,从而危害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防范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
制定一套有效的防范非法集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下面是一些可能的措施:
-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要加强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严禁一切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提高违法非法集资的追究和打击力度,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惩罚力度。
-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体宣传,加大对非法集资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理财风险意识和金融知识水平。
- 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非法集资防范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跨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共同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
- 加强线索报告和快速处置: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建立健全线索报告机制。同时,加强线索的快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 加强国际合作:非法集资活动往往跨国界进行,因此加强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与国际社会分享非法集资情报,加强跨国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
结语
防范非法集资实施方案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大力度,制定和落实有效的防范非法集资实施方案,提升社会的风险防范意识,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
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式颁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八、乡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方案?
1.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密切关注非法集资方面的社会舆论动向,重点做好网络舆论的监测预警,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查删处理行动性、煽动性有害信息。
2.研究制定网络舆情应急预案。结合非法集资参与群体诉求多元化及方式方法网络化的特征,研究制定网络舆情应急预案。
3.及时通报相关信息。针对舆情监测结果,认真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4.认真开展处非入户宣传工作,提高宣传覆盖面。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印制《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逐户发放并签订承诺书。
5.深入开展网络媒体宣传活动。县政府网站增设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栏,每周更换宣传图片及宣传标语等宣传内容。加强媒体宣传频次,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片、公益广告、流动字幕在县电视台每天播放5次以上。
6.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客户的宣传引导。制定金融机构处非宣传模板,在介绍非法集资的特点、手段、危害的同时,普及相关金融知识,介绍正确的理财途径。
7.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开展宣传。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持续向手机用户发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公益短信,每周不少于2条。
8.加强对行业企业的宣传教育。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制定本行业的处非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企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九、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十、防范非法集资主题班会策划方案
防范非法集资主题班会策划方案
引言
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提高师生对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以保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介绍一套防范非法集资主题班会策划方案,以期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避免受到非法集资的侵害。
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承诺投资项目、产品或理财计划等方式,吸引广大群众参与。然而,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是虚构的,最终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无法兑现,甚至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教育机构需要加强师生的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及时掌握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和特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主题班会策划方案
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和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本文提出了以下主题班会策划方案:
1. 防范非法集资法律法规知识讲解
通过专题讲座或PPT介绍,向学生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使学生了解非法集资的法律界定和常见手段,提高对非法集资的判断能力。
2. 宣传警示故事和案例分析
通过宣传一些非法集资案例,让学生了解到非法集资的典型特征和危害,增强他们的防范意识。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公安机关的民警进行现场讲解,为学生答疑解惑。
3. 了解并识别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结合实际案例,向学生介绍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如高额回报承诺、传销模式、虚构项目等,引导学生学会识别和甄别非法集资行为,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
4. 培养审慎投资的理财观念
通过讲解理财基本知识,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注重风险收益平衡,避免盲目追求高额回报而导致陷入非法集资的圈套。
5. 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栏
在学校校园内设置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栏,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和案例,提醒学生保持警惕。
6. 主题班会总结与反思
开展主题班会后,组织学生进行总结与反思,让学生分享他们对防范非法集资的理解和感悟,加深对此问题的认识。
三、效果评估
针对此次主题班会活动的效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评估:
1. 问卷调查
对参与主题班会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非法集资的认知程度、掌握情况和意见建议,以评估活动的实际效果。
2. 活动成果展示
将学生在主题班会中展示的宣传海报、口号等成果进行展示和评比,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活动并发挥创意。
3. 专家评审
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主题班会的策划方案和活动效果进行评审,从专业角度给予建议和反馈。
结语
非法集资问题是一个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防范的重要问题。通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主题班会,可以提升学生的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避免受到非法集资的侵害。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