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媒介生物?

一、什么叫媒介生物?

媒介生物是指直接或间接传播人类疾病的生物,按动物分类学上,通常指二大类,即节肢类昆虫和啮齿类动物.由媒介生物(病媒生物)传播的疾病称媒介生物性疾病,包括完全或部分由病媒生物传播的疾病.媒介生物性疾病习惯上又称虫媒传染病.媒介生物不仅可以传播几十种人类疾病,同时还骚扰,吸血,寄生,致敏,污染食品和粮食,给工业,农业,旅游,电讯,水利,仓储,文物等造成破坏,危害相当严重.媒介生物性疾病传播方式有机械性传播和生物性传播二种.前者如苍蝇传播肠道传染病,后者如蚊虫传播疟疾等.常见的媒介生物有:蚊,蝇,鼠,蟑螂,臭虫,虱子,跳蚤,蚂蚁,蜱,螨,另外还有蠓,蚋,虻,白蛉等.重要媒介生物性疾病有:鼠疫,肾综合征出血热,疟疾,乙型脑炎,淋巴丝虫病,流行性斑疹伤寒,地方性斑疹伤寒,莱姆病,登革热和登革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恙虫病,西尼罗病毒病等.另外,苍蝇,蟑螂,蚂蚁等在传播肠道传染病如霍乱,伤寒,痢疾等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生物媒介有哪些?

常见的媒介生物主要包括三类动物,一类是无脊椎动物门蛛形纲的动物,包括蟀、瞒等;一类是昆虫纲的动物,主要有蜚镰目的多种的蜚镰(嶂螂),双翅目的蚊、蝇、蛇、朦、蚤和膜翅目的蚂蚁;第三类则是脊椎动物门哺乳动物纲啮齿动物,俗称鼠类。

三、什么是医学媒介生物?

医学媒介生物也称为病媒生物。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定义: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一般来说,媒介生物是指能传播疾病的医学啮齿动物和医学节肢动物。它们具有传播某些种类传染病、贮存某些种类传染病病原体作用。例如,检疫传染病中的鼠疫、黄热病和监测传染病中的登革热、疟疾、以及多种病毒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的发生都与媒介生物有密切的关系。这些医学媒介生物包括鼠、蚊、蝇、蚤、蠓、蜚蠊、蜱和螨等。由媒介生物传播的疾病包括了由病毒、立克次体、细菌、螺旋体、原虫及蠕虫等病原体所引起的疾病。当外界条件(如地理环境、气候等)适宜时,媒介生物可以将病原体在人群中不断地传播,从而造成疾病的流行,使许多人得病,甚至夺去人的生命。

四、什么是生物媒介传播?

指能帮助病原体从传染源排出后,通过间接的方式使易感动物发生传染的外界因素。

在鸡的疫病中,大多数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都是通过传播媒介而进行传播的。其中,主要的传播媒介有如下几种:

(1)被病原体污染的饲料和饮水鸡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等主要是通过病鸡污染的饲料饮水进行传播。

   (2)垫料和粪便鸡患病以后,从粪便中排出大量的病原体,这些粪便污染垫料,可以间接污染饲料、饮水,从而传播疾病。

  (3)空气(飞沫、尘埃等)鸡在咳嗽、叫鸣时可喷出飞沫,这些沾有病毒、细菌的飞沫能在空气漂浮较久,经健康鸡吸入后可感染疾病;带有病原体的尘埃在空气中飘散,也可传播鸡病。

(4)被污染的鸡蛋鸡蛋是传播鸡传染病的特殊传播媒介。

 (5)被污染的羽毛和皮屑鸡脱落的绒毛和羽毛容易被粪便污染而沾上细菌或病毒,在鸡舍内飞散飘浮,会使雏鸡感染呼吸道病,另外羽毛和皮屑也是鸡马立克氏病的主要传播媒介。

  (6)人及动物的走动、吸血昆虫等人类和其他动物(蝇、蚊、蠓、虻、鼠等)也可传播鸡病。

五、生物媒介传播是什么?

媒介生物一般指能传播疾病给人类的生物,或称病媒害虫、卫生害虫。主要有三大类群,其一为节肢动物中的昆虫纲,其二为节肢动物中的蛛形纲,其三为哺乳动物中的啮齿目。

常见的媒介生物有:蚊,蝇,鼠,蟑螂,臭虫,虱子,跳蚤,蚂蚁,蜱,螨,另外还有蠓,蚋,虻,白蛉等。由媒介生物(病媒生物)传播的疾病称媒介生物性疾病,包括完全或部分由病媒生物传播的疾病。媒介生物性疾病习惯上又称虫媒传染病。媒介生物不仅可以传播几十种人类疾病,同时还骚扰,吸血,寄生,致敏,污染食品和粮食。

媒介生物的防治是一个系统、长期的过程,包括控制和清除孳生场所,实施综合防治。从媒介与环境(自然和社会)的整体观念出发,根据标本兼治,尽可能治本的原则,因地和因时制宜地综合采取有效手段,组成一套系统的防治措施,对靶标媒介,通过抑制其发生或降低种群数量;控制在不足为害的水平,并在有条件的局部场合,予以清除,以达到除害灭病的目的。

六、媒介生物指的是什么?

媒介生物一般指能传播疾病给人类的生物,或称病媒害虫、卫生害虫。

主要有三大类群,其一为节肢动物中的昆虫纲,其二为节肢动物中的蛛形纲,其三为哺乳动物中的啮齿目。

常见的媒介生物有:蚊,蝇,鼠,蟑螂,臭虫,虱子,跳蚤,蚂蚁,蜱,螨,另外还有蠓,蚋,虻,白蛉等。由媒介生物(病媒生物)传播的疾病称媒介生物性疾病,包括完全或部分由病媒生物传播的疾病。

媒介生物性疾病习惯上又称虫媒传染病。媒介生物不仅可以传播几十种人类疾病,同时还骚扰,吸血,寄生,致敏,污染食品和粮食。

七、媒介昆虫生物防制原理是什么?

每种生物体内都存在多种病毒,病毒对寄主的影响多种多样。利用昆虫病毒防治昆虫是生物防治的一个有前景的分枝。

首先是选择对某类昆虫高致病或高致死病毒,病毒是利用虫体氨基酸进行翻录重组而增殖的,病毒增殖的结果直接导致虫体能量流失、分解,使昆虫降低、丧失活动能力、取食能力,体内充满病毒,并形成新的传染源。 意义:病毒农药选择性强,对人畜毒性低,不污染环境及植物产品,控制期长,不易产生抗性等。

对病毒、昆虫基因图谱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使人类掌握病毒侵入机理及昆虫免疫机理,为分子生物学提供教材和广阔的发展应用空间。

八、养殖场生物安全标语?

1、增强防疫意识,科学饲养宠物

2、搞好动物防疫,保障公共安全

3、人畜共患传染病 需要大家来防控

4、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确保畜产品安全

5、饲养动物应免疫,出售动物须检疫。

6、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打击违法行为

7、执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加强动物检疫

8、严厉打击抗拒免疫、逃避检疫的违法行为

9、严格动物防疫条件,规范动物防疫行为。

九、养殖场水生物怎么盘点?

养殖场水生物产品很难盘点,需要靠经验。简单介绍一下几种情况的盘点方法:

1、一般规格比较大,且数量很精确,如果有死亡可以及时备案调整,问题一般不大,主要是规格的评估。

2、成鱼养殖。一般数量比较精确,有死鱼基本可以看到,所以数量上差异不会很大,成鱼的规格变化较大,准确评估需要依靠经验和足够多的数据。

3、鱼苗。这个最难,因为规格和数量都难以准确(鱼苗也会偷死——死了沉入水底看不到,然后被其他鱼苗吃掉,管理不善可能出现差异极大的情况)。规格变化极大,小草鱼的话一个月就可以增重一倍以上,所以需要不断的调整——养过草鱼苗的都是知道,投喂量的确定是很头疼的事情。

十、养殖场之间生物防护距离要求?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10 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以及无害化处理场所(以下称“四类场所”)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公路和铁路等交通干线、国家自然保护区、动物与动物集贸市场、动物诊疗等场所之间,以及“四类场所”相互之间的“防护距离”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各地执法实践来看,上述场所之间距离的认定和把握存在困难。为此,笔者在搜集资料、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办法》在实施运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重点围绕动物防疫“防护距离”展开讨论,提出了相应建议。

1 《办法》中“防护距离”有关问题辨析

1.1 “防护距离”的可操作性不足

《办法》属于政府部门规章,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属于必须执行的刚性要求。但在落实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管理部门与群众理解不一致、执行较难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信访甚至诉讼案件为数不少,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因此,厘清“防护距离”与动物防疫条件的关系非常重要。

笔者认为,“防护距离”不应当属于动物防疫条件的一票否决项。动物防疫条件是一项综合性指标,它应当结合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有关场所选址布局、防疫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以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措施落实情况综合判断。“防护距离”非常重要,较大的“防护距离”对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减少疫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但疫病传播不仅仅取决于“防护距离”,还与其他动物疫病防护措施协同助力。“防护距离”可以考虑寻求替代措施,如进行风险评估,在低风险情况下,可以用其他措施替代之,以便基层更好执行。

此外,我国国土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部分地区城市化程度较高、人员居住密集,“四类场所”与城镇居民区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距离 500 米的条件难以落实,无法达到规定“防护距离”的要求,全国规定统一标准操作性差。以云南省为例,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条件要求与云南地少坡陡、人员居住分散、规模化养殖场数量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问题产生冲突。特别是山多、地少的南方地区,养殖用地日趋紧张,严格执行“防护距离”会导致畜禽无地可养。对《办法》实施以前建成使用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也会带来无法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问题。再如新疆奎屯市,该市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约 130 户,其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可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户)所占比例不足 10%,另外 90% 养殖场(户)的饲养场分散在城市的周边,基本上不具备《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1.2 “防护距离”有待细化和完善

设定“防护距离”的初衷是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这个积极意义应当充分肯定。但《办法》部分条款较为原则,值得探讨。以生活饮用水源地的“防护距离”为例:水源可分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从水源保护的角度看,其保护范围又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不同保护区又根据各自情况分为水域保护范围和陆域保护范围,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污染特征、潮汐等多因素确定保护的边界。那么《办法》中距离饮用水源地的“防护距离”从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还是准保护区起算,起算点是水域保护范围还是陆域保护范围,再如自然保护区问题,防护距离要考虑各级自然保护区的“三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因素,也要考虑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动植物多样性保护等问题,诸如此类问题都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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