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药物研究所介绍?
广东省药物研究所1978年正式成立,曾云集广东老一辈中医药名家及中医肾病权威专家,是一家以药物的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为主要任务的专业研究所,临床研究基地广东省药物研究所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药物研究所肾病研治中心成立,科研项目分别为肾病、肾衰竭、尿毒症。
获得包括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卫生部重大科技成果乙等奖、全国、全省科技大会奖广东省政府科技进步二等奖、广东省科委科技成果三等奖广东省医药卫生科研二等奖等在内的各级奖励40项。
二、广东省中药研究所有哪些产品?
没有产品。
广东省中药研究所,成立于1992-06-02,注册资本为258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严振,经营状态为注销,工商注册号为440000000046752,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北路321号,经营范围包括有关中药研究、技术服务、咨询(不含医疗业务),研究成果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广州的“广东省皮肤研究所”或“广东省皮肤病研究所”有哪几家?
只有一家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原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研究所):越秀区麓景路2号
四、广东省中药研究所生产的产品?
没有产品。
广东省中药研究所,成立于1992-06-02,注册资本为258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严振,经营状态为注销,工商注册号为440000000046752,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北路321号,经营范围包括有关中药研究、技术服务、咨询(不含医疗业务),研究成果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广东省中药研究所是个什么机构?
是省级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广东省中药研究所。始建于1955年9月。本所主要开展中药领域基础性,前瞻性和公益性科研工作
六、广东省机械研究所怎么样?
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 还有一块牌子是以前机械部剩下的叫国机集团(好像是副部级单位),以前做机械及润滑等项目,现在有汽车、机器人、孵化器物业等项目。
广东省机械研究所 广东省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做机械、机器人、孵化器物业等项目。整体市的好过省的,退休后也是市级单位退休金比省级单位多(同等级别)。七、广东省科学情报研究所
广东省科学情报研究所是一家专注于科学情报研究的机构。作为中国科学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省科学情报研究所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科学信息服务,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和创新。
科学情报研究的重要性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科学情报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科学家、研究人员和决策者需要及时、准确、全面的科学信息来支持他们的研究工作和决策制定。科学情报研究所作为科学信息的重要提供者,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广东省科学情报研究所拥有一支专业的研究团队,他们熟悉国内外科学情报研究的前沿动态,掌握着先进的科学信息管理技术。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和传播科学信息,该研究所为广东省乃至全国的科学工作者提供了精准、及时的科学信息支持。
科学情报研究所的职责和使命
广东省科学情报研究所的主要职责是推动科学情报研究的发展,提升科学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具体来说,该研究所承担以下主要使命:
- 开展科学情报研究,提升科学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传播能力。
- 构建科学信息资源库,为科学工作者提供高质量的科学文献、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
- 开展科学信息服务,为科学工作者提供定制化的信息检索、文献传递、知识管理等服务。
- 开展科学信息教育,培养科学工作者的信息素养和科学研究能力。
- 开展科学信息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内外科学情报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科学情报研究所的核心竞争优势
广东省科学情报研究所秉持着科学、专业、创新、服务的理念,具有以下核心竞争优势:
- 专业团队:研究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研究团队,他们具备深厚的学术背景和科学信息管理技术。
- 先进技术:研究所紧跟科技发展的脚步,掌握先进的科学信息管理技术,能够为科学工作者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 丰富资源:研究所建立了海量的科学信息资源库,包括各类科学文献、数据和知识库,能够满足科学工作者的需求。
- 定制服务:研究所提供个性化的科学信息服务,能够根据科学工作者的需求量身定制,并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
- 国际合作:研究所与国内外科学情报研究机构保持紧密合作,开展科学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科学情报研究的发展。
科学情报研究所的未来展望
广东省科学情报研究所将继续秉持专业、创新、服务的理念,努力打造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科学情报研究的重要机构之一。未来,该研究所将不断提升科学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效能,开展更加深入的科学情报研究,为科学工作者提供更好的支持和帮助。
通过广东省科学情报研究所的努力,相信科学研究的效率和质量将不断提升,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八、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4年12月15日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市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支持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家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集中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家禽经营的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禽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家禽等违法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家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禽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级市城区设活禽经营限制区,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五条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不得新设立活禽批发市场,现有的活禽批发市场应当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规划设置1-3个活禽零售市场,规划设置的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
第六条 鼓励活禽经营限制区外的活禽经营市场按照本省活禽经营市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
第二章 活禽经营管理
第七条 活禽经营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经营市场规划,符合动物防疫等相关要求。
活禽经营市场的场地建设与设施配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分区。活禽经营区域应当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活禽销售区、宰杀区、消费者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
第八条 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
进入活禽经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经营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符合有关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并指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活禽的检疫与产地等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查验进场交易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防止不合格的活禽进入市场;
(六)制止将未经宰杀的活禽带出零售市场或者将当天未售完的活禽滞留在零售市场等情形;
(七)对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开展健康防护宣传,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和休市制度;
(九)制定本市场的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及人感染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
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不得在经营档口内食宿。
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十二条 活禽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只能将活禽分销给活禽零售市场的经营者或者运至活禽屠宰厂(场)集中宰杀,其他采购者采购的活禽应当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第十三条 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临时性休市。临时性休市的具体区域和时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公告。
在休市期间,活禽经营市场应当清空存栏,对经营场所、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五条 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厂(场)集中屠宰后方可销售。
第三章 生鲜家禽产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活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划,符合用地、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活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可追溯体系,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实施禽肉品质检验、消毒、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产品召回、溯源管理等制度。
活禽屠宰厂(场)出厂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产品标识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设置,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相关工作。代宰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批发市场名称、销售档口、联系电话等追溯标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活禽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家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建立稳定供应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
鼓励实行家禽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二十条 生鲜家禽产品的储存、运输和销售等应当符合本省生鲜家禽产品加工经营卫生规范。
配送生鲜家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冷链专用车,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装卸工具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第二十一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场所和冷藏设备,确保生鲜家禽产品处于产品所必需的低温环境;
(二)采购符合要求的活禽屠宰厂(场)或者代宰点出厂的合格生鲜家禽产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
(三)所销售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标识;
(四)不得销售自宰、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生鲜家禽产品;
(五)保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鲜家禽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四章 安全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集中屠宰的家禽实施检疫,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落实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家禽经营市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巡查,指导和督促市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厂(场)开展从业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等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活禽开展疫病监测。
卫生、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建立疫情、疫病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发现疫情或者疫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或者疫病扩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禽经营活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防范疫病风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
(二)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活禽经营者未落实清洁消毒措施的;
(二)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和活禽屠宰厂(场)未实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九、十项规定,不履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义务或者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
活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活禽屠宰厂(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的罚款。
活禽屠宰厂(场)和活禽批发市场的代宰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鲜家禽产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家禽经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九、家禽对联
家禽对联
家禽对联的介绍
对联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种瑰宝,它以简洁、有趣的形式,表达了深邃的含义。家禽对联是一种特殊的对联形式,以描绘家禽特征和寄托人们心愿为主题。家禽对联常常出现在农历新年期间,寄托着人们对家庭幸福和丰收的期盼。
家禽对联的特点
家禽对联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使其成为人们喜爱的对象。
- 形象鲜明:家禽对联常以鲜明生动的形象描绘家禽特征,如形态、颜色、习性等,使对联更具表现力。
- 意义寓深:家禽对联常以隐喻或象征的方式表达人们心愿,寓意深远,充满哲理观念。
- 朗朗上口:家禽对联常采用平仄韵律和谐的语言,声调朗朗上口,易于记忆和传唱。
- 节日感浓:家禽对联常出现在节日期间,如农历新年,增添了节日的喜庆氛围,让人们更加期待新年的到来。
家禽对联的分类
家禽对联可以根据家禽的类别进行不同的分类。
-
鸡类对联:
鸡是家禽中的代表,常常出现在家禽对联中。鸡类对联常以鸡的形象和性格为主题,如“金鸡独立,富贵有余”和“鸡声催晓,喜报春来”等。
-
鸭类对联:
鸭是另一种常见的家禽,它的对联表达了对收入和家庭幸福的期盼,如“鹅毛大雪,福迎门庭”和“鸭行深处水长天远”。
-
鹅类对联:
鹅是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家禽,鹅类对联常以勇敢和团结的精神为主题,如“鹅行长路,勇往直前”和“雁阵高飞,团结一心”。
-
其他类家禽对联:
除了鸡、鸭、鹅,还有其他一些家禽也常常出现在对联中,如鹌鹑、火鸡等。它们各自代表着不同的寓意,如“鹑居鹅宅,欢乐洋洋”和“彩凤温馨,喜乐连天”。
家禽对联的创作与传承
家禽对联的创作可以发挥人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通过对禽类特征和寓意的思考,创作出富有情感和内涵的对联。
家禽对联的传承需要青年一代的积极参与和发扬传统文化的责任感。通过学习、欣赏和创作家禽对联,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
结语
家禽对联作为传统文化的瑰宝,以其独特的形式和寓意深远的含义,受到人们的喜爱和推崇。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家禽对联的创作和传承,用我们的智慧和热情,将这一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下去。
十、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待遇好吗?
我已经离职有一段时间了,说几句实在的吧,这个地方真心不是一个年轻人该花费时间的公司。
首先公司本身对于员工的待遇很一般,过年发的礼品事前一年公司卖剩的,日期是五六个月以前,其次负责项目的几个博士个个都看不起底下的专科本科生,又偏偏特别能给你找事情做,各种理由加班,公司的工资低,别的朋友在其他公司做相同的事,又轻松工资还高,每次你跟他们提这些的时候,她们就一副理所当然的样子:你这个学历不就该领这点工资么? 然后每一个实验项目的经费应该都有10%左右是实验人员的劳务(这部分我不是很清楚,这个是师兄给我讲的,但我觉得有一定道理),博士一分钱都不会分给你,过年买两盒饼干给你拍拍肩膀:明年好好干。(呸!)最让我气愤的是,每一次实验的具体安排什么的都不告诉你,就只是让你做这做那,我个人觉得既然都是一个团队的一份子,我应该也有权利了解自己做的实验究竟项目吧? 新入职就算是博士也一样辛苦,各种辛苦的项目都安排给你做,总之是一个对新人很不友好的地方。离职有一段时间了,听一些入职不久的师妹讲:去年年底公司年会的时候发了一些奖金,然后今年开年的时候涨了一些工资,也就是说所谓的奖金就是本来应该涨的工资,那两个月没给涨而是以奖金的名义发给你,这种做法我真是没话说了。以上,希望有同样遭遇的朋友们团结起来抵制这种公司,拿回属于我们应有的尊严。